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充分发挥我区中医药壮瑶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调动广大中医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中医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我局组织专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12月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中医药局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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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充分发挥我区中医药壮瑶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调动广大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中医专家,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开展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以下简称:广西名中医)工作。为规范评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名中医是指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者,中医基础理论扎实,以中医药诊疗方法为主,具有较高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造诣,医德高尚,在同行和群众中公认度较高的中医临床医疗专家。
第三条 广西名中医评定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中医特色,注重临床的原则;坚持注重综合学术水平和实际社会影响的原则。
第四条 广西名中医的评定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共同组织,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评定周期为每五年评定一次,每届评定50名,本管理办法颁布前已评定的三届广西名老中医、广西名中医统一称呼为“广西名中医”,荣誉继续保留。评定广西名中医的同时,在往届广西名中医中评选出10名桂派中医大师。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评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对象: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医疗诊所)内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延聘、返聘)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在区外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已调来我区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第七条 评定条件
(一)评定必备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
2.医德高尚,遵纪守法,医疗作风正派,未发生过二级以上(含二级)主要责任医疗事故;
3.评定前5年内未中断临床执业1年及以上;
4.具有扎实的中医理论基础和临床知识,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在岗或退休返聘人员,目前仍在一线工作,在本专业具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临床经验丰富,对治疗某一学科疾病或治疗疑难危重症有显著疗效,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在区内处于先进水平,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5.具有中医类别主任医师任职资格10年以上、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15年以上,年满65岁以上并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45年以上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放宽到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6.能正常进行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其中每周临床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含带教临床研究生时间);
7.无私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愿意承担中医青年骨干的培养工作,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二)评定综合考评条件:
1.近五年,门诊诊疗病人在4000人次/年以上;或指导下级医生查房2次/周以上,从事临床工作4天/周以上;
2.在专科(专病)方面有独特的诊疗技术,疗效突出,近五年,自己所从事的专科(专病)诊治病人3000例/年以上;
3.近五年在省级以上医学刊物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有新观点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1篇以上);
4.主编有20万字以上的中医药专业书籍(公开出版);或出版有重要价值中医药专著;或主编过全国中医药教材;
5.主持并参加省、厅级医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证书前三名);
6.担任国家、自治区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学会委员以上;
7.担任市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或学科(专业)副主任委员以上;
8.具备培养和指导研究生或学术继承人的资格,并已培养出了2名以上研究生或学术经验继承人。
9.担任国家级中医药临床重点学科、专科(专病)带头人。
以上综合考评条件的1、2项必须具备其中一项;3、4、5项具备任意两项;6、7、8、9项具备任意两项。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八条 广西名中医评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民主评议及推荐、市级名中医评定委员会初审、自治区级名中医评定委员会评审、自治区名中医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强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对推荐的候选人,应当依次在本单位范围内征求意见并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报人按评定条件提供相关资料,申报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通报批评并且2个评定周期内不得参加评定。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评定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共同组织实施,成立广西名中医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中医药局,由自治区中医药局承担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及推荐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按照名中医评定程序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初审和推荐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广西名中医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广西名中医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广西名中医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定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各市各单位要重视名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把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为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名中医的名牌效应,使名中医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根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建立起高技术、高责任、高贡献、高报酬的分配机制,对名中医的薪酬待遇给予适当倾斜,提高名中医诊疗费标准。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名中医,可根据个人的身体情况进行延聘或返聘,使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名中医注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开设“名中医工作室”。
第十四条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对评审出的“广西名中医”、“桂派中医大师”颁发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已获广西名中医称号者,若有违法违纪、医德医风败坏行为,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者,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核实,取消其名中医称号,并在全区通报。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对广西名中医事迹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发挥他们在中医临床医疗、人才培养和临床研究中的指导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开展评定工作的时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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