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中医药规〔2021〕1号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各区直中医医疗机构:
为推动广西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加强全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自治区中医药局结合广西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医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各级中医质控组织建设和发展,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质控中心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中医药局”)组建或指定的专业组织。
第三条 中医质控工作重点是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政策措施,突出中医药服务内涵和质量。
第四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遴选设置中医质控中心,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置
第五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成立自治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中医药局医政处,分管局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自治区中医药局医政处有关同志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指导中医质控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 设置中医质控中心,须由挂靠单位自愿申报,经过专家评审、公示,自治区中医药局发文公布。
第七条 中医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区内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二)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区内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区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三)专业原则上应为自治区级重点学科、专科,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优先;
(四)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良好的质量管理成效;
(五)专业三年内无一级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六)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自治区中医药局交办的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有时间保证,能胜任质控管理工作;
(三)熟练掌握中医医疗质量管理的业务知识和评价技能,并能熟悉运用中医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卫生标准等;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有自治区级及以上学术团体副主任或主任职务经历者优先;
(五)医院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质控中心主任;
(六)近三年内未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一级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七)自治区中医药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承担中医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学科、专科证明文件;
(四)科室综合实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科室质控相关工作制度文件;
(六)拟担任中医质控中心主任人员的资质材料。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中医质控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专业的质控计划,收集、分析各中医医疗机构相关数据信息;
(二)开展专业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和质控督查,反馈督查结果,督促落实整改建议,追踪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质控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情形及时上报办公室;
(三)承担对自治区中医药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指导工作;
(四)完成自治区中医药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中医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确定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及考核细则,并制订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完成自治区中医药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二条中医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工作,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中医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各专业质控中心成员人数原则上为不超过30人的单数,来自同一单位的人数不超过5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2名。
第十四条 中医质控中心成员除秘书外原则上要求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在岗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大局意识强,业务能力突出,身体健康。其中秘书应当与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在同一单位,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业务,组织能力较强。
中医质控中心副主任、委员和秘书人选,以主任提名与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定,选定后由中医质控中心发文确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中医质控中心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议,讨论本专业质控工作重要事项,部署质控工作任务,交流质控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中医质控中心每年7月底向办公室报送半年工作总结,每年12月中旬向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中医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开展1次质控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本专业的质控标准、薄弱环节及改进措施等。不得以中医质控中心名义主办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十八条 中医质控中心每年至少开展1次质控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束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督导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办公室。
第十九条 中医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报告和结论作为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等级评审、重点专科(学科)评审和行业专项活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相关质控信息文档由中医质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中医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向第三方传输、公开、披露数据资源。
第二十一条 中医质控中心日常工作中,草拟通知、文件等文字性材料,需经报办公室审核同意,由挂靠单位代章印发。
第二十二条 中医质控中心应在挂靠单位相应专业科室悬挂“中医xxx质控中心”牌匾。
第二十三条 各中医质控中心由挂靠单位给予经费支持,自治区中医药局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各中医质控中心按规定使用相关经费。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对中医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中医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主任资格。
(一)中医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一届任期届满后,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重新遴选。两届任期届满后,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及主任。
(二)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在任期内如因工作调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主任工作,由挂靠单位重新推荐,经办公室审核后重新确认。
(三)除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外的其他成员,在任期内如因工作调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工作,原则上由原单位重新推荐符合职称及业务能力要求的人员,经中医质控中心主任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医质控中心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原挂靠单位资格。
(一)中医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相应专业发生一级负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二)中医质控中心主任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中医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调整时,相关质控管理工作及资料应于自治区中医药局发布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中医质控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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