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和实施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及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拟订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改革。
三)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区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
六)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七)参与制定全区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指导中医药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八)指导并组织实施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
九)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对外推 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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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监督与法规处 | 0771-2637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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