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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联合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yb体育官方

2021-02-03 17:30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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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发〔20211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联合体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区直各医疗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联合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1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联合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卫生共(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三二医联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

第三条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三二医联体和远程医疗协作网应以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合作需求为导向自主组建,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专科联盟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鼓励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

第四条  医联体建设应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五条  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三个不变(机构设置和隶属关系不变、机构职能和任务不变、财政投入和保障不变)的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

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内医联体建设工作。



  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和三二医联体

  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加强中西医协同,科学规划、组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充分发挥市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均含中医医院,下同)以及代表区域医疗水平医院的牵头作用。原则上,自治区级三级医院应当与城市医疗集团形成高层次合作关系,以远程医疗、专科联盟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作为牵头单位的前提下可合理的纳入城市医疗集团网格管理。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与县级医疗机构(二级)可根据双方的实际合作需求,组建辖区内或跨区域的三二医联体作为医联体建设规划的补充。鼓励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各种形式的医联体。在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和三二医联体建设中,应当加强中医医院建设,落实其功能定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

  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医联体建设规划,根据本地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地缘关系、人口分布、群众就医需求、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等因素,将服务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或医共体负责。鼓励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传染病、精神病专科医院纳入医联体网格管理,发挥医疗资源统筹优势,带动提升区域内传染病、精神病防控和救治能力。

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医联体。

  原则上,每个网格由一个医疗集团或医共体负责,为网格内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营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

三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康复、护理等慢性病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跨网格提供服务。鼓励在同一城市或者县域内,不同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间建立互相配合、有序竞争、科学发展的机制,保障患者就医自主选择权。

十一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当组建医管委或理事会,对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和三二医联体进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实施、人事安排、薪酬分配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办医体制,协调各部门推进医联体建设。

十二  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和三二医联体应当制定医联体章程,明确牵头医院与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功能定位,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加强医联体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十三  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和三二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创新机制,将用人招人、内部管理、收入分配等权力下放给医联体牵头单位,实现人事、财务、资产、业务、药品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统一。积极推进在医联体内实施医保“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等激励约束机制,逐步落实在紧密型医联体(医共体)内上转病人只需支付住院起付线差额部分费用,下转病人不再支付同一诊断疾病住院起付线费用整合设置公共卫生、财务、人力资源、医疗质量、药品、信息和后勤等管理中心,统筹设置医联体内基础建设、物资采购和设备配置,主动控制运行成本。

第十  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和三二医联体实行人员岗位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医联体内人员统一招聘、培训、调配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和三二医联体内多点执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多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十  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和三二医联体应当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承担医联体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价格管理、资产管理、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工作,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运营。加强医联体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  加强医联体内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在医联体内推进长期处方、延伸处方,建设统一药品耗材管理平台,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支付货款,实现用药目录衔接、采购数据共享、处方自由交流、一体化配送支付,实现药学服务同质化管理。

在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医联体成员单位院内制剂可在医联体内调剂使用。

第十  牵头医院应当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负责医联体内医疗质量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联体内医疗质量管理,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交流,通过专科共建、教育培训协同合作、科研项目协作等方式,实现医联体内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提升各成员单位医疗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

第十  加强医联体内资源共享,通过设置医学影像、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和消毒供应等中心,为医联体内各单位提供同质化服务。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医联体内不同级别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十  加强医联体内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并按要求与自治区监管系统完成对接,实行实时监管,实现医联体内各单位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建立医联体网格内远程医疗服务网络,为各单位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心电诊断等服务。各单位应积极使用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开展教学活动,加强沟通交流。

二十  医联体内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实现疾病急慢分治。牵头医院应当减少常见病、多发病、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比例,主动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  医联体内部应当建立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间双向转诊通道与平台,建立健全双向转诊制度,规范双向转诊流程,畅通双向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顺畅转诊和连续诊疗服务。

第二十  医联体应当落实防治结合要求,做到防治并重。牵头单位要指导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公共卫生职能,中医医联体要注重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作用,推进疾病三级预防和连续管理,共同做好疾病预防、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二十  医联体应当按要求落实团队签约服务,由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和医院专科医师为主组成团队,为网格内居民提供团队签约服务,形成全科与专科联动、签约医生与团队协同、医防有机结合的服务工作机制。

第二十  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医联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医联体内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制度,完善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各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努力提升医联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专科联盟

第二十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根据患者跨区域就诊病种及技术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统筹指导推进专科联盟建设。重点发挥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区直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院专科优势,辐射和带动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鼓励组建自治区级和市级妇幼保健院牵头,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成员的区域性妇幼保健院联盟。

第二十由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重点专科或重点学科牵头,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应专科组建跨市、县的专科联盟。专科联盟建设应当针对群众健康危害大、看病就医需求多的重大疾病,加强重点专科、重点学科建设,重点推进肿瘤、心血管、脑血管、儿科、妇产科、麻醉科、病理科、精神科等短缺医疗资源的专科联盟建设。

积极推进呼吸、重症医学、传染病等专科联盟建设,着力提升区域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鼓励区内各专科联盟积极与区外知名医院特色突出的专科组建高水平的专科联盟,形成补位发展模式,重点提升疾病救治能力。

第二十  专科联盟应当制定联盟章程,明确专科联盟组织管理与合作形式。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专科联盟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将医联体组织管理情况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二十  专科联盟应当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充分发挥牵头医院的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专科共建、教育培训协同合作、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提升成员单位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  专科联盟应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强资源共享、数据信息互联互通。通过规范建立临床病例数据库、生物样本库,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等形式,充分挖掘临床数据信息,发挥多中心、大数据的积极作用。

三十  专科联盟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细化医疗质量管理标准与要求,指导成员单位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提升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


第四章  远程医疗协作网

三十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以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区直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院等为主要牵头单位,重点推进面向基层、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完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

第三十  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应当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各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牵头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远程医疗、远程会诊、远程查房、远程教学、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心电诊断、远程监护等形式,逐步推进互联网诊疗,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牵头单位应积极使用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各单位间的交流,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

第三十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可依据相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医联体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医联体考核评分标准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要求,加强对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由于自治区级三级医院不牵头管理城市医疗集团网格,在考核中应当加以区分,重点考核其参与医联体建设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通过严格考核评估,加强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联体建设考核通报力度,定期开展紧密型医联体建设专项督查,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医联体建设。对医联体建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设区市、县(市、区)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在分配相关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对医联体建设工作进展相对落后的设区市、县(市、区)相关单位和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等的依据。

第三十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以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和三二医联体为考核重点,主要考核医联体运行管理情况、医联体内分工协作情况、区域资源共享和下沉情况、发挥技术辐射作用情况、医联体可持续发展情况及公共卫生和居民健康改善情况。同时加强对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的规范管理,重点考核牵头单位技术辐射作用发挥情况和居民健康改善情况。

第三十  各医联体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综合绩效考核办法,由牵头单位定期对医联体综合绩效、各成员单位绩效进行自我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持续推进医联体建设工作。

四十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联体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破解医联体资源垄断、挤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发展空间等问题。及时发现医联体建设存在的问题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本办法所称城市医疗集团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由三级公立医院或者业务能力较强的医院牵头,联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等组建的组织,形成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县域医共体指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一体化管理组织。三二医联体指自治区或市级三级公立医院牵头,二级医院(县级医院)为成员单位组建的一对一的合作模式。专科联盟指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形成的区域间若干特色专科协作组织。远程医疗协作网指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建立的远程合作网格。

第四十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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