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局: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提供,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0〕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
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
实施方案(试行)
为落实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改进服务质量,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导向作用,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基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导向,强化激励约束。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评价机制,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助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和质量持续改进。
(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评价。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基层卫生发展现状等, 细化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规范评价内容和评价流程,评价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断提升绩效评价的精准性。
(三)坚持信息化支撑,确保结果真实客观。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绩效评价中的支撑作用,按照“采集为主、填报为辅”的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关键数据从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取,实现数据信息自动生成,非法定情形且未经依法授权不可更改。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客观。
二、绩效评价主体和对象
(一)绩效评价主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行业学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技术工作。
(二)绩效评价对象。国家级绩效评价的评价范围为截至上一年年底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治区级绩效评价的评价范围为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和基本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级绩效评价的范围为本地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4个方面42项指标构成,其中部分指标作为国家级绩效评价指标,国家级绩效评价方案详见附件1,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详见附件2。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补相关绩效评价指标。
(一)服务提供(权重为55%)。重点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服务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通过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签约服务等指标评价功能定位情况;通过人员负荷指标评价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合理用药、院内感染等指标评价基层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综合管理(权重为20%)。重点评价经济管理、信息管理和协同服务。通过经济管理指标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构的合理性;通过信息管理指标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服务信息化功能实现情况;通过双向转诊、一体化管理评价协同服务情况。
(三)可持续发展(权重为15%)。重点评价人力配置和人员结构情况。通过人力配置指标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潜力;通过人员结构指标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性。
(四)满意度评价(权重为10%)。重点评价患者满意度和医务人员满意度。患者满意度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效益的重要体现;医务人员满意度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高质量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保障。
四、绩效评价方法和程序
(一)绩效评价方法。主要运用信息技术采集客观数据,结合现场核查、专题访谈及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关键数据从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取,必要时结合现场评价的方式。
(二)绩效评价流程。绩效评价的程序包括绩效评价准备、绩效评价实施、结果反馈等环节。市级具体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或组织要确定绩效评价人员,明确绩效评价程序和工作安排, 加强对绩效评价人员和绩效评价对象的培训,确保绩效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
(三)绩效评价频次。自治区级和市级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市级年度绩效评价要在次年8月底前完成,并于次年8月底前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级年度绩效评价要在次年10月底前完成,并于次年10月底前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绩效评价结果要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改进,改进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以适当形式发布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绩效评价结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把各省份和各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等资金的绩效分配因素。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主动将绩效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在制定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水平等政策,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聘任、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参考,发挥绩效评价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将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作为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要求的重要手段,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和工作制度,根据本地基层卫生健康发展阶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存在的短板弱项、开展的重点工作等情况,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方案,加强绩效评价专家队伍建设,严格绩效评价过程管理,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正。
(二)加强支撑体系建设。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相关指标数据的精细化自动采集。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做好年度卫生健康统计报表、卫生财务报表等相关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绩效评价数据客观真实。加强大数据处理技术、统计分析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绩效评价中的应用。
(三)做好总结宣传工作。各地要开展绩效评价相关政策培训,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坚持科学评价,避免增加基层负担。各地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和服务国家级绩效评价方案(2022)
2.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