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政策清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政策清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为大力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运营,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保障政策
(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强化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资金保障,依照相关建设方案,按期落实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所需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在合作期限内,由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隶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部署要求,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输出医院技术扶持和管理费,由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给输出医院。(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中医药局)
(三)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隶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根据签订的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合作协议履行情况、合作成效、贡献情况等,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运营初期(不超过5年)的运营补助。(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中医药局,相关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单位)
(四)自治区和相关设区市在安排本级财政资金补助、地方政府债券时,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人才引进政策
(五)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才,优先认定为相应类别的广西高层次人才,并享受相应待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对经认定并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自治区统一补贴基础上,由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所在设区市按a、b、c、d层次标准再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岗位补贴,非全职引进人员补贴标准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保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协调解决符合条件的医疗人才落户、住房、配偶工作、人才奖励补贴等问题,并确保输出医院长期派驻人员及其家属在不落户的情况下正常享受双城就医医保互通待遇。(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
(六)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符合相关条件的广西高层次人才,提供周转住房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在医疗卫生类引进生安排方面,向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倾斜。从重点高校选拔医疗卫生类引进生到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工作。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采取项目合作、聘请顾问、合建智库等方式柔性引才,支持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创业载体等第三方机构。对在提升辐射带动区域能力、加强临床学科能力建设、加强骨干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个人,以及在引进医疗健康领域高端创新人才和科技项目、促成成果转化方面有积极贡献的机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支持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工作的广西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赴国(境)外开展访学研修、技术攻关、交流合作等,进一步提升其学术技术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科技厅、外事办,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岗位薪酬政策
(十)统筹考虑现有编制情况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发展需要,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试行人员总量管理。对引进广西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人才专项编制保障。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对计划引进广西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医疗人才,由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自主组织考试考核、自主确定聘用人员。(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一)允许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根据运营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科室,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十二)允许将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条件成熟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按照国家和广西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程序及有关管理规定,自主评审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副高级职称。(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
(十三)优化人才薪酬政策。鼓励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对广西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特殊工资制度。进一步落实“两个允许”政策,允许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优化绩效工资分配方式,根据内部考核评价结果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医保政策
(十四)结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改革需求,在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落实医保资金“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
(十五)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由自治区医保局授权所在设区市医保局实行属地化管理。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重点发展的优势学科、优势项目的服务价格,由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按照适当倾斜的原则,在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调整制定。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引进的医疗服务、特需及新增项目,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给予立项,试行期内价格可由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执行市场定价,原则上不超过输出医院价格。(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十六)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引进的医疗服务,在输出医院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探索将其同步纳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
(十七)允许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作为采购主体和医药企业按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开展议价,允许其探索跨区域联合采购,按规定在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进行线上采购,并服从有关部门监管,确保采购价格合理,保障临床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八)根据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采购需求,对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进行个性化开发和改造。(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九)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作为邀请方开展的远程会诊及远程诊断,受邀方为区外或境外医疗机构的,由邀请方根据受邀方收费水平自主定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二十)符合统筹地区转诊转院规定的广西参保人员,转到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按参保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执行,不降低报销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医保局)
(二十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等的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产品给予必要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二十二)鼓励优质商业保险机构、医药企业等发挥产业链优势,以战略合作、购买服务、业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科研保障政策
(二十三)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申报国家级研究院所和科技创新平台,对依托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新组建的国家级研究院所、新认定的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财政厅)
(二十四)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输出医院,以及区内外高水平高校、医疗机构联合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联合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项。对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主体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二十五)支持举办独立法人分院或符合委托运营条件的高水平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药械使用政策
(二十六)支持输出医院的医疗机构制剂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调剂使用。(责任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
(二十七)根据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需要,优先审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并积极向国家申请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单列规划配置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七、用地及规划保障政策
(二十八)根据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需求,调整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增加规划床位数量,与其运营发展需要相匹配。(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九)在全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区域优质医疗资源发展需要,充分保障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十)根据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设需求,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预留科研用地,保障科研教学场地和设备、科研实验平台、生物样本库等公共平台建设,以及相关进修实习人员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等用地。(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关联文件: